个税综合所得怎么算?7 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
问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方法
结论: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应退或应补税额,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以下按现行有效政策梳理。
一、综合所得的构成与收入额计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其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需先按收入减除20%费用计算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
| 所得项目 | 收入额计算方式 | 政策依据 |
|---|---|---|
| 工资薪金所得 | 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为收入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 劳务报酬所得 | 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 稿酬所得 | 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再减按70%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补充,未经本库核验〕;具体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本次资料未附列,应按现行税法附件执行。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此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预扣预缴环节的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
| 项目 | 预扣预缴规则 | 政策依据 |
|---|---|---|
| 减除费用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
| 收入额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 同上 |
| 预扣率 |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 同上 |
| 年度处理 | 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上述三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 同上 |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按累计预扣法计算〔补充,未经本库核验〕,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累计预扣公式。
四、汇算清缴的计算与办理期限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 事项 | 规定 | 政策依据 |
|---|---|---|
| 办理期限 | 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
| 计算方式 |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 |
| 计算公式 | 见上述应退或应补税额公式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 |
五、非居民个人的计算(不适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不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收入额减按70%计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对非居民个人上述计算规则作了相同规定。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年度终了后按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汇总
| 项目 | 核心内容 | 执行期限 | 政策依据 |
|---|---|---|---|
| 综合所得范围 |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 |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 |
| 收入额计算 |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减除20%费用;稿酬再减按70%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公益捐赠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现行有效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十二 |
| 捐赠扣除 | 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扣除,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九条 |
| 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等) | 4000元以下减800元、4000元以上减20%;稿酬收入额减按70%;劳务报酬适用预扣率表二,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适用20%比例预扣率 | 现行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
| 汇算清缴 | 按年合并计算,多退少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 |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
| 非居民个人 | 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不适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 现行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
提示: 综合所得具体税率表、速算扣除数、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以及工资薪金累计预扣法公式,本次资料未完整列示,需按现行税法及国务院、财税部门最新规定核实;年度汇算公告按年度发布,办理具体年度汇算时应以该年度最新公告为准。
政策依据(可点击查看原文)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 2025-02-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 2018-12-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 2018-12-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无文号 | 2018-08-31)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 1994-03-3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 2024-01-3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2023-02-0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2022-02-0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2021-02-08)
问2:7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结论: 现行7项专项附加扣除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已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分别为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每月3000元);其余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四项的具体扣除标准,本轮资料未涉及,以下按现行全国统一规定补充说明并标注。
一、7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一览
| 扣除项目 | 现行扣除标准 | 关键规则 | 政策依据 |
|---|---|---|---|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 父母可选择一方按100%扣除,或双方各按50%扣除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
|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 父母可选择一方按100%扣除,或双方各按50%扣除 | 同上 |
| 赡养老人 | 每月3000元 | 独生子女每月定额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3000元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 |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最长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补充,未经本库核验〕 | 计算时间:学历教育入学当月至结束当月;职业资格为取得证书当年 | 计算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标准为补充 |
| 大病医疗 | 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补充,未经本库核验〕 | 计算时间为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 计算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标准为补充 |
| 住房贷款利息 |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补充,未经本库核验〕 | 计算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当月 | 计算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标准为补充 |
| 住房租金 | 按城市规模分档: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补充,未经本库核验〕 | 计算时间: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当月至结束当月;提前终止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计算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标准为补充 |
二、提高标准的三项扣除的具体口径
| 项目 | 提高前 | 提高后 | 分摊规则 |
|---|---|---|---|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 | 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 | 父母一方100%或双方各50% |
|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 父母一方100%或双方各50% |
| 赡养老人 | 每月2000元 | 每月3000元 | 独生子女3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分摊,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可均摊、约定分摊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
上述三项标准提高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补充,未经本库核验〕,目前无截止期限,现行有效。
三、共同填报与重复扣除的限制
-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按月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四、享受时间与办理方式
| 事项 | 规定 | 依据 |
|---|---|---|
| 子女教育 | 学前教育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 |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入学当月至结束当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证书当年 | 同上 |
| 大病医疗 |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当年 | 同上 |
| 住房贷款利息 |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当月,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同上 |
| 住房租金 |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当月至结束当月 | 同上 |
| 赡养老人 |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同上 |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婴幼儿出生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同上 |
| 办理方式 | 可在预扣预缴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本单位本年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大病医疗只能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 |
五、汇总
| 项目 | 核心内容 | 执行期限 | 政策依据 |
|---|---|---|---|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父母一方100%或各50% | 现行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补充〕 | 国发〔2023〕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
|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父母一方100%或各50% | 现行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补充〕 | 国发〔2023〕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
| 赡养老人 | 每月3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人不超过1500元 | 现行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补充〕 | 国发〔2023〕1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 |
| 继续教育 | 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最长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补充〕 | 现行有效 | 计算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标准为补充 |
| 大病医疗 | 自付超过15000元部分,限额80000元内据实扣除〔补充〕 | 现行有效,汇算清缴时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标准为补充 |
| 住房贷款利息 | 每月1000元,最长240个月〔补充〕 | 现行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标准为补充 |
| 住房租金 | 按城市分档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补充〕 | 现行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标准为补充 |
| 共同填报 | 共同填报人应在允许扣除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一条 |
提示: 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四项的具体金额标准本轮资料未涉及,系按现行全国统一规定补充,建议以正式文件核实;共同填报同一扣除项目时,需与其他填报人协商确认各自扣除金额,避免超标准重复扣除;大病医疗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不能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
政策依据(可点击查看原文)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 2025-02-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2023-08-30)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 2023-08-2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2022-03-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 2018-12-21)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 2022-03-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 2018-12-18)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