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逐月流水
按工资条逐月填写黄底栏。本月预扣税额按累计预扣法测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余额为负时暂不退税。「实际已扣」填工资条上的扣税数,可与测算数比对;填了实际数,汇算时按实际数计算已预缴税额。
| 月份 | 在职 | 应发工资 | 免税收入 | 养老 | 医疗 | 失业 | 公积金 | 其他扣除 | 专项附加 |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本月预扣(测算) | 实际已扣 | 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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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 免税收入:如育儿补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等按规定免税的所得。
-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可把各单位工资合并填写;预扣测算以单一单位为准,仅供参考。
专项附加扣除
填写本人扣除比例和本年享受的起止月份,按月扣除额自动带入工资预扣。大病医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只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在下方单独填写。
| 扣除项目 | 月标准(元) | 本人比例 | 起始月 | 截止月 | 月扣除额 | 全年合计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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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年度汇算扣除的项目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每取得一次收入填一行(一次性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预扣预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测算;汇算收入额=收入×80%,稿酬再×70%。
| 日期 | 支付单位 | 所得类型 | 每次收入 | 预扣减除费用 | 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额(测算) | 实际已扣 | 汇算收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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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捐赠及减免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计税,也可并入综合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工具同时测算两种方案,取税负较低者。
年度汇算测算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逐行计算。
| 行次 | 项目 | 方案A:年终奖单独计税 | 方案B:并入综合所得 | 计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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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12行已取不小于0。
- 第10行专项附加扣除按全年合计取数;若预扣环节未全部申报,汇算时仍可补充扣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处扣除。
税率表、扣除标准与政策依据
以下参数已按现行政策预置。
核心计算公式
-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 工资预扣(累计预扣法):本期应预扣=(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负数暂不退
- 劳务报酬等预扣:每次收入≤4,000元减800元,>4,000元减20%;稿酬收入额×70%;劳务适用预扣率表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20%
-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应纳税额=奖金×按月换算税率-速算扣除数(奖金÷12确定税率)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及附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及附件
- 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22〕8号;国发〔202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免于汇算条件,2024—2027年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可填入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