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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测算 免费工具

按工资条逐月填写,自动按累计预扣法测算每月预扣税额;合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测算年终奖「单独计税」与「并入综合所得」两种方案,给出较优方案、应补(退)税额和是否可免于汇算。

税率与扣除标准按现行政策预置 数据只保存在本机浏览器,不上传服务器 已填示例数据,替换为本人数据即可

工资薪金逐月流水

按工资条逐月填写黄底栏。本月预扣税额按累计预扣法测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余额为负时暂不退税。「实际已扣」填工资条上的扣税数,可与测算数比对;填了实际数,汇算时按实际数计算已预缴税额。

月份在职应发工资免税收入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 其他扣除专项附加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本月预扣(测算)实际已扣差异
  •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 免税收入:如育儿补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等按规定免税的所得。
  •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可把各单位工资合并填写;预扣测算以单一单位为准,仅供参考。

专项附加扣除

填写本人扣除比例和本年享受的起止月份,按月扣除额自动带入工资预扣。大病医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只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在下方单独填写。

扣除项目月标准(元)本人比例起始月截止月月扣除额全年合计说明

只在年度汇算扣除的项目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每取得一次收入填一行(一次性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预扣预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测算;汇算收入额=收入×80%,稿酬再×70%。

日期支付单位所得类型每次收入预扣减除费用预扣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额(测算)实际已扣汇算收入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捐赠及减免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计税,也可并入综合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工具同时测算两种方案,取税负较低者。

年度汇算测算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逐行计算。

行次项目方案A:年终奖单独计税方案B:并入综合所得计算说明
  •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12行已取不小于0。
  • 第10行专项附加扣除按全年合计取数;若预扣环节未全部申报,汇算时仍可补充扣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处扣除。

税率表、扣除标准与政策依据

以下参数已按现行政策预置。

核心计算公式

  1.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4. 工资预扣(累计预扣法):本期应预扣=(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负数暂不退
  5. 劳务报酬等预扣:每次收入≤4,000元减800元,>4,000元减20%;稿酬收入额×70%;劳务适用预扣率表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20%
  6.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应纳税额=奖金×按月换算税率-速算扣除数(奖金÷12确定税率)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及附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及附件
  • 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22〕8号;国发〔202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免于汇算条件,2024—2027年度)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可填入免税收入)